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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火眼金睛,伤情鉴定报告纰漏无处藏身

2008年11月1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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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许,本律师尚在某国家司法机关工作时,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一份伤情鉴定报告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伤情鉴定报告的内文显示,被害人的腰椎骨挫裂。我们据此判断:如果真如此,这一伤害是可能导致当事人半身不遂,该伤情等级很可能是重伤,因此该报告可能存在严重的纰漏,根据该鉴定报告结案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所以有进一步调查该案的必要。

于是我们打通被害人电话,被害人称已经在医院治疗1月有余,尚不能单独下床走路,这更加证实了我们的判断。于是我们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被害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经重新鉴定,其伤情确定为重伤,伤残10级。根据这一鉴定,不但加重了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使其罪有应得;更重要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提高了对被害人的赔偿标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已不幸的被害人免遭司法失公的伤害,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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