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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2008年11月1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大地震突然袭来时,正在上课的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老师范美忠喊了一句“地震了”,就自己第一个从教室跑到了操场。对此,他只要不说话或许就没事了,因为在地震那种随时可以夺人性命的突发事件中,任何人都可能作出同样的行为。问题就是,他做了这样的事情之后,又在博客上发表言论为自己辩护,他说:“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边在热火朝天的救灾救人,那边他就说出如此大逆不道的话来,于是网上批评声音汹涌而来,最后,他得了一个“范跑跑”的外号,并“成功”的使临“教”逃跑事件上升为一个响及全国的事件,其知名度直逼“芙蓉姐姐”。

我不是道德批评家,没有资格也没有本事批评他,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倒想说说教师、学校在突发事件中对学生所负的民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学校对在其学校内学习、住宿的学生具有除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外,还具有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学校对学生的责任。

那么老师对学生有什么责任呢?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教师法》,但是《教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更多的是体现在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上,即学校具有保护学生的职责,而教师是学校的员工,所以由教师代表学校保护学生在校内或其他学习活动中的安全,而一旦学生发生意外,则由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教师直接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再追究教师的内部责任。

那这么说,在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学生,是否就可以依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地震是属于不可抗力,是学校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超出了学校的承担范围,所以这类事件属于免于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既然学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也“范跑跑”老师当然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但是“范跑跑”老师最后为什么还是被开除了呢?笔者的理解是,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可予以开除,但是我认为“逃跑事件”中关乎的不是一个人的品行,而是胆量和职业道德的问题,所以如果学校并没有在与教师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其开除“范跑跑”老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范跑跑”老师完全可以起诉学校,讨回公道。但可惜的是,他撞到网络民意这支吓人的枪杆枪口上了,只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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