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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珠三角地区民商事程序法律冲突(诉讼部分)

2008年12月1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本站整理

港澳珠三角地区之间的民商事程序法律冲突包括民商事诉讼法律冲突、民商事仲裁法律冲突两个方面,主要涉及民商事诉讼管辖权、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取证、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港澳珠三角地区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区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首先遇到的问题,这一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解决是有关区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有关区际民商事法律争议得以妥善解决的前提条件。

1、香港法所规定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香港法律制度受到英国法律的深刻影响,加之《香港基本法》归定期法律制度保持50年不变,因而香港沿用的是英国在确定管辖权方面的传统规则,即区分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而且以“有效原则”为出发点。

(1)对人诉讼管辖权。在对人诉讼管辖权中,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第一,人在香港,起诉文件可以在香港送达给被告;第二,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第三,被告虽不在香港,但根据香港《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的规定,法院批准向境外的被告送达起诉文件。

(2)对物诉讼管辖权。行事这类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有关法律文书时就境内的物送达的,或者以以适当方式送达给被告,法院即享有管辖权。

2、澳门法所规定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与199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是一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制定的,但以澳门是一个不具有独立主权的地区为由,删除了其中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造成了目前立法上的确实,故惟有人为其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既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又适用于域外民事案件的审理。

(1)一般管辖权。《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5条规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澳门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一,作为诉因的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的事实在澳门作出;第二,被告非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只要该被告在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起诉;第三,如不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权力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的诉讼与澳门之间在人或物方面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连接点。

(2)特殊管辖权。澳门法院对于涉及债务履行、享益债权、消除抵押、取得船舶权利、基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请求等12种案件享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不动产诉讼、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门的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案件。

(4)协议管辖权。

(5)管辖权冲突的概念及其解决。《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章设有专节对此加以规定,其中对于属积极冲突的情况,命令以公函通知牵涉冲突的各法院中止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并于指定期间内做出答复。

3、珠三角地区法律所规定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珠三角地区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十五章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司法解释则从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解读进行了补充。

(1)一般管辖权。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通常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为其他法域的自然或法人,只要其在内地拥有住所,人民法院就对该民事案件向有管辖权;若其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内地,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2)特别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内地范围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只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等连接点之一在内地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三资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等而提起的诉讼专属于内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涉外和同或者涉外财产权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5)推定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港澳珠三角地区所规定的某些管辖依据从表面上看基本相同,或者采用了相同的连接点,但仍然可能由于双方对有关概念的理解与界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

整理:深圳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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