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同法秉承了普通法系的英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一部称为“合同法”的成文法,合同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合同的有关规则大多是从判例中抽象出来,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此外香港还有一类为修订这些规定泽而制定的法,如《法律修订及改革(俄河)条例》《货品售卖条例》《商品交易条例》《物业转移及财产条例》《放债人条例》《卖据条例》《海上保险条例》《法团立约条例》《管制免责条款条例》《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等。通常制定法效力优先于普通法和衡平法。
澳门调整合同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澳门民法典》,该法典根据1968年1月1日起延伸到澳门实行的《葡萄牙民法典》修订而成。这部《葡萄牙民法典》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大量参考了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特点,所以《澳门民法典》继续秉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特点。
珠三角地区调整合同关系的最主要规定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