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一词是大陆法系民法用词,英美法系没有这一用语。在英美法系中与之相近的词汇是“产权”、“财产权”,但“产权”或“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并非同一概念。而香港法律属英美法系,澳门法律属大陆法系,而珠三角地区的法律一方面从罗马法及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法律中吸取了大量的立法资源,所以与大陆法系有较深的渊源,又因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与大陆法系有许多根本的区别。因此,香港、澳门、珠三角之间在物权法律方面必然存在难以避免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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