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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珠三角法律冲突浅读 - 区际婚姻制度法律冲突

2008年12月1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本站整理

在内地大量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关系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地域上的接近及历史原因,这一点在珠三角表现尤其突出。

香港在1971年通过了《婚姻改革条例》,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明确禁止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此后,香港又颁布了《婚姻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已婚人士地位条例》《分居及赡养条例》《非婚生子获取法律地位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婚生地位条例》《领养条例》等,形成了现行的香港家事法即婚姻家庭法。

澳门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已葡萄牙法为主体,集中体现在1999年澳门政府在对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进行修订后颁布的《澳门民法典》第四篇家庭法中。此外还有《葡萄牙民事登记法》《家庭政策纲要》等。

珠三角地区使用的婚姻家庭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等组成。

比较特别的是,香港、澳门规定,16岁为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年龄,但由于该结婚年龄低于香港、澳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香港为21岁、澳门为18岁),所以如果已满16周岁但未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须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才可结婚。

结婚形式方面,香港采取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结婚既需要登记又要举行仪式。而澳门沿用葡萄牙法采用两种结婚方式:一种为天主教婚姻,一种为民事婚姻。而珠三角则采用登记结婚的方式。

可见,虽然在地域上三地非常接近,但是在婚姻法律方面却有着莫大的区别,简直就是三个相互独立的国家。

整理:深圳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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