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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肉搜索”须先保护公民隐私权(2)

2008年12月1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人肉搜索”对公民的侵害,实质上是通过对公民透露在网上的个人信息的搜索,进而侵害公民的隐私、人身安全、人身健康、人格尊严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群体性、盲目性。但是,跟诸如“聚众斗殴”“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等行为一样,必然有首要分子进行号召、策划,有积极分子进行响应、实施。相应地,法律只处理其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分子。

依据“人肉搜索”的以上基本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当然是要进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确定哪些信息属于隐私信息,怎样使用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我们认为,同样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但某些情况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比如,公民的身份证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属于隐私,所以公安部可以将其放到网上供网民查询,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安全。而如果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证号码信息从事某些行为,就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人身权。再比如,公民可以将自己的私人照片放到网络空间供人浏览,这在某种程度上表示其放弃了其某种隐私权,但是如果他人对该照片进行修改,则侵犯其肖像权。因此,首先应该有相关法律对此加以规范,才能够对网民使用公民在网络公布的信息进行判断。

其次,古语云“擒贼先擒王”,就目前这个阶段来说,在出台《隐私法》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容易侵犯公民私隐权的网站。比如就论坛来说,我们都知道,要在论坛发言首先要进行注册,而注册过程中我们就要透露一些个人信息。比如QQ号码、电子邮箱等。有关部门就应该出台相关“办法”,要求网站要做到:

第一,注册时,网站应该在醒目位置提心注册者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第二,网站在获得注册者个人信息后,应严格保护注册者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任何用途。

第三,某些可要可不要的信息,网站必须将不要作为默认选项,而不得将“要”作为默认选项,以免注册者不小心留下个人信息。

第四,注册者的个人信息,网站未经严格的提醒,不得允许用户在网站上公布。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只要相关部门做好这样的工作,出台相关“办法”,并且出台“办法”后要求网站根据“办法”集中整治,就可以很快使很多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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