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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未办成责任不在银行

2009年01月01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因为房产证几年来都未能办下来,商店又无法营业处于烂尾状态,龙岗区新龙岗商业中心二号楼的几十名业主陆续开始断供,而银行依据合同,以违约为由将几十名业主告上法庭,向业主讨要本金以及利息等,并要求法院处置商铺清偿银行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昨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银行违约在先办证才续供 

在昨日的法庭上,业主委托代表认为,业主断供是因为银行违约在先,导致业主投资商铺失败,不但没拿到房产证,连业主购买的商铺因为手续不全,无法正常营业而成为烂尾楼。

委托代表介绍,2003年底至2004年年初,业主们陆续与深圳千岗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新龙岗商业中心二号楼的物业单位,同时,业主还与原告民生银行、发展商三方签订了《一手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第十章明确规定原告的责任之一是办理房产证。

可直到现在,新龙岗商业中心二号楼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也从来没有将业主购买的物业单位交付业主使用,2004年至今,新龙岗商业中心整个物业都没有经营,空置至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业主决定在千岗地产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办理房产证之前,停止物业单位的民生银行按揭供款。

业主同时认为,房产证之所以迟迟不能办下来,与银行没有有效的监管开发商有关,银行当初承诺帮业主办房产证,至今办不下来,是银行违约在先。业主还认为,新龙岗商业中心二号楼规划是农贸市场用地,开发商违规开发成商业用地,银行审查不严并贷款给开发商,才导致现在这种局面,让业主利益受损。 

银行:房产证办不下来责任在开发商 

针对业主所称银行违约在先的答辩,原告民生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只负责提供贷款,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虽然当初将银行帮助办理房产证写进合同,但银行和业主也只是代理关系,银行是办理房产证的组织者,需要开发商和业主提供相关材料,现在房产证办不下来,是因为开发商提供不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并不是银行的问题。

对于银行对发展商的监管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与当时开发模式问题有关,当初几乎所有的发展商开发房产,如果没有银行的贷款,根本无法建楼,加上千岗地产开发公司以前开发的项目情况也比较好,取得银行信任,银行对发展商建设新龙岗商业中心二号楼的有关资质并未也不需严格审核。

原告还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由于开发商出了问题,银行在这个项目上贷出几千万也无法收回,而业主从2004年3月到2008年4月,陆续有60多户业主断供,给银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无奈,银行只好将业主告上法庭。

原告民生银行还把房产商作为被告之一告上法庭,但深圳千岗地产开发公司缺席本次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布庭审结果。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

在商品房买卖中,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即购房人、开发商、银行;在这三方当事人中,又存在两份合同,即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上述案例中,根据业主(购房人)的陈述,开发商违反了其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开发商违反合同在先,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即依据《贷款合同》发生的借款关系,即使开发商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受害人的购房人也不能依此违反在法律上与该合同毫无关联的《贷款合同》。因此,本案中银行可以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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