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产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三)有与其研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商业化、产业化前景;
(五)企业股东之一持有深圳市引进智力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占公司股份20%以上,或持有公司30万股以上股份;
(六)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且正常运作。
第二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请、考察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方式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的方式。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产品研发和生产、设备购置等。
第五条 资助数额: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中下载《龙岗区留学生企业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电子版;
(三)专利、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等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一年的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申请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共3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人员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报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审批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
容:
(一)资助金额;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月30日前主动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项目到期后,项目单位应该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网站下载《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验收申请表》(含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
(二)所获成果、专利等证书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标准、检验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小组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意见,并签字。
验收结果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合同目标未能实现;
(二) 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 超过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承
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内须完成项目,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通过验收则追回已拨付资助款。
第二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如发现以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 非不可抵抗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 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三) 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四) 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项目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