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深圳市劳动局提高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关外”(龙岗区、宝安区)一下子从以前的900元提高至1100元,提升幅度之大前所未有。虽然龙岗区大多数正规企业的工人工资基本高于1100元,但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还是给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规定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该条第二款还对“正常劳动”等概念进行了阐述:“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为防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再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以上就是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最权威的规定,以上规定基本上一边倒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企业的用人权力。
在该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二款可能是唯一对企业有利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根据这一款,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何谓“由于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以给企业用人、调薪留下缓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