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协议中,通常由许多合作方,如甲、乙、丙、丁为合作开展某项目,各自提供一部分出资,然后成立一家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由于独资企业、个体户、工厂等非法人企业税收上有更多优惠措施,并且管理比较简单,所以许多合作方喜欢成立独资企业、个体户等进行经营。但由于独资企业、个体户等企业形式下,工商机关仅仅登记一个负责人,所以通常甲、乙、丙、丁通常就指定一个人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内情的第三方(即“外人”)往往凭企业的营业执照只登记了某一个人为负责人而会以为该企业是登记的负责人一人所有,这就会放大该企业负责人的偿债能力,导致第三方“误判”,发生纠纷后,第三方可能要求直接处理甲、乙、丙、丁合作成立的企业的财产,这就给甲、乙、丙、丁的合作财产带来风险。那么,怎么防范这种风险呢?
第一,成立企业之前,先签订《合作协议》,并且到公证机关对该《合作协议》进行公证。
第二,成立企业之后,合作各方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并且签订不向企业转移该机器设备所有权的《租赁协议》,以确保合作各方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不被侵害。
第三,对合作各方以各方的资金共同购买的房产等大宗财产,合作各方应以本人的名义共同领取产权证书,以形成对大宗财产的共同所有权,避免由名义上的负责人处理时伤害其他合作方的权益。
第四,不参与经营或者不担任负责人的其他各合作方,应委派人员担任企业的采购、财务、仓管等敏感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