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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有哪些赔偿项目

2010年08月1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律师浅析】

交通事故案中,加害人通常会造成车辆损毁、人员受伤的损害,即“对物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

对物的损害,应按照“照价赔偿”的原则,赔偿被损毁车辆的维修费;如果因车辆的维修导致车辆经营损失的,还应支付经营损失费;导致被害人工作延误等情况的,还应赔偿误工费;此外,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车辆严重损毁,即使修好了该车的实际价值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如在二手车交易中,如果交易车辆属于“事故车”,即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二手车交易评估机构会相应的降低其市场预期价格,因此对于遭受严重损毁的车辆,除了维修费外,还应另行计算若干“事故补偿费”。

对人的损害,除了物质上的赔偿外,如果造成被害人较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如被害人死亡或者较重的残疾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失补偿费。综合而言,对人的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如果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还应支付死亡补偿金。

以下摘引有关法律条文,以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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