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的职工乙患上严重疾病,经查并不属于职业病,甲企业估计乙短期内无法治愈该病,甲企业是否可以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呢?
【法律渊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在五种情形下,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职业患病(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但是依然处于医疗期内的。如上述案例中,甲企业不得单方面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乙可要求甲企业多支付25%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