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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04 诉讼管辖

2010年12月01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管辖是指某个案件具体到归哪个法院管辖,在国内的诉讼中,案件的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应到对方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是,如果被告没有在户籍所在地生活,而是另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申请立案等。

管辖的问题因为牵涉到哪个法院办理具体案件,从办案的方便性、效率性、公平性考虑,显得非常重要。如同样的案件,对我们来说,如果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会更加方便,而且办案效率相对较高,也不怕外地的对手通过不法手段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反地,如果不能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与我们有关的案件,我们不但交通成本、时间成本无法降低,在某些司法环境不透明、不公正、效率低下的地方,我们的判决结果还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在订单、合同中应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指定到我们周边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

某些情况下,“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有例外,请看案例:

【案例】甲与乙在珠海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一批,乙向甲支付货款1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甲应将货物运送至惠州,付款地为上海;甲将货物运送到惠州后,乙向甲出具付款地为广州某银行的转账支票,但甲兑现支票前,乙发现甲所送货物质量有问题,因此将其上述支票账户上的钱全部提走,导致甲无法兑现支票,此后经甲多次催讨,乙也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现甲打算起诉乙,乙也准备起诉甲。经查,甲户籍在上海,在苏州设立了公司,在东莞设立有公司办事处,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办理了深圳的居住证;乙户籍在广州,经常居住地为惠州。

问:甲可以到哪些地方起诉乙?理由是什么?

答:1、广州(户籍),2、惠州(经常居住地),3、广州(付款地、义务履行地),4、珠海(合同签订地)。

问:乙可以到哪些地方起诉甲?理由是什么?

答:1、上海(户籍),2、深圳(经常居住地),3、惠州(义务履行地),4、珠海(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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