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
深圳龙岗律师
深圳龙岗律师
马上拨打深圳龙岗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龙岗法律顾问:法律知识讲座12 定金罚则

2010年12月08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定金;如果预先支付金钱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民事合同中,定金具有多样性,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叫立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成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房屋销售等领域,如某房地产开发规定,想购买其房屋的客户必须先交纳2万元定金才可以签订购房合同。

【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甲家电超市生意非常好,乙想进驻,所以与甲订立合同,但甲为认定乙是否有足够实力,所以要求乙5天内先交100万的定金,否则合同不生效,这种情况就是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一方承受定金罚则后,合同就可以解除。

【违约定金】是指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同时还可以追究违约金其他法律责任。

【明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定金规则,除了要使用“定金”这个字眼以外,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使用,即约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没收;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定金罚则不予适用。

【与类似概念的区别】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保证金等混淆,一定要加以区分。特别是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如果适用了定金规则,可能对自己就非常不利,白白损失金钱。

深圳龙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