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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2010年12月28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龙岗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出席甲、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中甲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参与2009年2月23日晚绿茵河餐厅一案。

该案中,证人刘**(餐厅服务员)、张**(该二人为餐厅工作人员)、唐**、邓**(该二人为被害人朋友)在案发后的第一份笔录均表示“只记得买单的男子”或“没有注意”、“没有看清他们的相貌,认不出那些人”、“那些人动作很快,所以没有看清他们相貌”等,而上述证人在事隔几个月后却在第二份笔录表示可以认得出作案的人,并且在辨认笔录上对甲进行指认。深圳龙岗律师认为,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越来越模糊,所以如果证人在案发后的第一份笔录中表示无法看清作案人的面貌,应该是最接近事实、最具有证明力的。而在第二份笔录中,证人的记忆按理应该更加模糊,不可能对作案人进行指认的,其对甲进行指认是不符合常理的,请合议庭予以否定。

另,案发后被抓的汪**仅仅是听说是“表哥”(甲)组织的,其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请合议庭予以否认。而另一案发后被抓的巫**根本没有对甲进行指认,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甲参与绿茵河餐厅一案的证据。

综上所述,仅有一名被害人何**指认甲是参与砍他的男子,属于孤证,不足以证实甲参与绿茵河餐厅一案。

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参与丹竹头砸车。

被害人林**、李**、俞**的证言仅能证实粤BT2***面包车出现在作案现场,不能证实甲有参与砸车,而甲表示其只是拉客,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参与丹竹头砸车案。

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参与殴打俞**一案。

俞**被殴打一案中,仅有俞**一人的陈述指认甲对其进行殴打,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足以认定甲参与殴打俞**。

四、 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甲可能涉嫌李**被伤害一案。

李**、李*的陈述指认甲参与殴打李强,甲可能涉嫌参与殴打李*。

五、 乙、陈**的供述不能指认甲参与任何犯罪。


综上所述,深圳龙岗律师认为,虽然甲虽然在绿茵河餐厅一案、丹竹头砸车案均被指控,但是详细分析每一个被害人、被告人陈述可以发现,只有少数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深圳龙岗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甲涉嫌殴打李*,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依法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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