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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裁定不予立案的《民事上诉状》

2011年04月16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  )深龙法立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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