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聘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因学校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对甲方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甲方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甲方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甲方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甲方及其学生、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甲方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顾问服务;如遇特殊情况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另派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其职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程;
(五)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及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甲方单位的员工、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甲方;
2.担任任何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或个人的代理人,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3.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甲方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利益冲突情形。
(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证据负有保密义务。即除了为办理特定法律事务必须出具有关资料和证据外,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泄露或者提供甲方的各种资料和证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其他自媒体形式,披露任何涉及甲方的案件或事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七)乙方应积极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乙方律师的工作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或者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法律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在合约期内,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甲方联系人;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
(一)就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法律服务,乙方的法律服务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以上律师费不包括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个案代理的费用。对甲方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代理事务,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则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并签订代理协议或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二)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一)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赴深圳市外办理甲方交办事项时,乙方律师的交通、食宿、差旅补助以及公证、鉴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
2.合同指定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胜任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乙方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3.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4.乙方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乙方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7.甲方认为乙方律师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因乙方或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协议上列明的地址及电子邮箱送达,一方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该合同文本仅供参考,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与法律顾问商订合同具体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