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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7年03月25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3个配套文件《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扶持措施适用以下对象:

(一)在龙岗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委会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二)在龙岗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三)在龙岗区城市化过程中,由原村(居)委会和原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章 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确保《办法》的落实,成立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副区长和集体经济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贸工、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建设、文体、环保、农林渔业、旅游、国资、城改、建筑工务、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审定扶持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扶持原则,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工作,对相关部门扶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受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下一步的扶持意见和建议;负责扶持工作的宣传,采取专刊、简报、网络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

(三)建立部门责任制和定期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并组织落实。各部门指定专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联系人,负责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细则明确扶持事项的受理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事项,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高效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四条  对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股份合作公司逐宗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由规划、国土部门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完善非农建设用地手续,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合法、高效、集约地开发利用可控土地资源。

第五条  对各街道在城市化转地中按政策预留的边角地、插花地,经街道办同意,股份合作公司可按项目申请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项目到发改部门申请计划立项。

(二)到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

(三)到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土地预审及环保批复。

(四)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六条  已划给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由规划部门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所在区位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对用地的开发建设进行指导,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及设计,引导其发展与规划定位相符合的项目。

第七条  对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规划、国土和贸工等部门引导其结合市、区“同富裕”工程、“扶贫奔康”工程安排建设项目,或整合若干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引进较大规模的先进产业,提高土地收益。

第八条  各街道控制开发区域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如非农用地指标尚有剩余,无法在所在街道划定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异地安排非农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各股份合作公司城市化遗留的土地问题,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申报,按照市、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在街道办统筹下,参与辖区内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增加集体收入和解决原住居民就业。

第四章 旧屋村和旧工业区改造 

第十一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旧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旧屋村通过自改、合作等形式进行整治和改造,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物业资产质量,增强经济实力。

(一)区城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积极向市相关部门争取政策优惠,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旧屋村改造的指引,为股份合作公司对旧屋村进行改造创造良好条件。

(二)属于股份合作公司自改的项目,区政府对其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对旧屋村进行自改的,直接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造单位资格。

(四)对股份合作公司旧屋村改造项目,区政府优先安排其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

(五)旧屋村自改自用不进入市场的,给予适当安排一定的商业配套设施,享受原村民住宅统建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合作方式改造旧屋村的,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以产权置换为主,以保证股份合作公司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选择合作改造单位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区城改等部门应加强指导,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保证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对旧工业区(或旧厂房)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结构。

(一)已改变规划用途的旧工业区,鼓励物业所属股份合作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旧工业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旧工业区用地市场化运作办法,支持旧工业区改造。

(二)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对低档次、小、散、乱工业区进行改造,或与相邻股份合作公司的旧工业区联合改造,开发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园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旧工业区“工改工”项目,实现产业经济上规模、上档次的,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基础设施改造补贴和改造期租金补贴。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实施工业区改造的项目,区政府通过政府资助资金杠杆担保等方式,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解决相应的融资问题。

(四)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对中心城区和主干道路沿线的老厂房进行功能置换,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创意产业及特色产业,实现产业再造和升级。

(五)对以股份合作公司为主体实施的旧工业区改造项目,区贸工部门在招商引资上给予支持,按照集聚化、差异化的原则,引导其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形成区域比较优势。

第十三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协助改造单位完成辖区内旧屋村和旧工业区的拆迁补偿安置,相应收取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辖区内烂尾楼处理,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委〔2006〕40号)执行。

 

第五章 产业转型发展

第十五条  区贸工、科技、环保等部门在招商引资上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转变产业引进方向,重点引进国家政策鼓励类加工贸易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为区内大产业、大项目配套的链条企业等,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的产业高级化。支持辖区内有条件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优势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六条  支持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完善自有物业管理,逐步将社区居民住宅、企业物业及工业区物业纳入专业化管理。区建设部门在提高企业物业管理能力和企业获得物业管理资质上给予支持。(详见《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现状完好、基本满足生产和居住条件的旧屋村、旧工业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综合整治,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租赁,分户核算。股份合作公司的综合整治项目,可申请市、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区贸工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公司厂房供求网络信息平台,畅通供需渠道,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提高厂房出租率。

第十九条  建立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配套服务需求平台,其中,区贸工部门建立商业休闲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旅游部门建立餐饮、住宿需求信息平台,文体部门建立文体娱乐需求信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辖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农林渔业部门争取优惠政策,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都市型农业、高科技农业以及海洋产业,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度假休闲农庄农场、深港海产品集散中心等,发展高质量的生活配套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区贸工等部门加强指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商业零售批发业务,建设特色专业市场,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创建区域性的商贸品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采取行业集中经营方式,发展社区再生资源处理厂和废品收购站,对社区再生资源进行深加工或综合循环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积极发展“一街道一特色、一社区一特色”的特色产业集群。股份合作公司创造出知名或特色品牌的,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地逐步拓展涵盖生态、观光、娱乐、美食、商务、购物、会务、酒店的综合商贸旅游业:

(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市、区旅游规划,有效保护环境前提下,发展登山休闲旅游、沙滩旅游、特色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海上休闲渔业、旅游观光,旅游景区、景点等项目,以及旅游酒店、乡村客栈和餐饮等旅游配套项目。

(二)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旅游项目,应将拟发展旅游项目的具体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区旅游部门审查。由区旅游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后,列入扶持范围。

(三)对列入扶持范围的股份合作公司旅游项目,区旅游部门在旅游项目规划、策划,市场推广和产品促销,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属重大特色旅游项目的,提供一定的策划、咨询经费扶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投资经营以区社会资本为投资主体、营利性的水、电、路、燃气、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公共服务产品: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二)股份合作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采用股份合作、委托运营、承包经营、BOT、TOT等方式。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可协助股份合作公司向金融机构争取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区属国有企业、街属企业改制,并购区属国有企业或街属企业改制退出的股权与资产:

(一)股份合作公司并购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龙岗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有优先权。

(二)股份合作公司并购所在街道办属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免公证、免挂牌,进行协议转让。但2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有意并购同一家街属企业股权与资产的,则采取“内部竞争,价高者得”的办法处理。

(三)股份合作公司并购所在街道办属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报街道办和区国资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办提出意见,经区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股份合作公司并购街属企业资产,交清全部转让款后,街道办方可移交股权和资产管理权。股份合作公司并购街属企业资产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五)区国资部门负责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街属企业改制信息平台,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召开金融理财合作座谈会,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股份合作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和提供短期委托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六章  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股份合作公司经验交流会和项目合作洽谈会,支持各股份合作公司在资金、项目、管理、土地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区贸工、科技等部门负责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域内各类资信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合作,逐步融入相应的产业链条,带动自身产业升级。

第三十条  区国资部门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到国内先进地区的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调研,学习经验,探索合作,谋求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科研项目开发,并提供龙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资金扶持。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能、权限和运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逐步开放股权,吸纳外部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提高综合竞争力:

(一)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可通过奖励和期权激励的方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管理。

(二)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可通过参股、增资扩股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

第三十五条  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区国资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区财政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区司法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法律方面的培训;区劳动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劳动就业方面的培训;区建设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方面的培训;区人事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公司人才工作方面的培训。

各培训部门应在每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培训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

第三十六条  区人事、劳动部门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各类人才,在人事立户、招调指标、配偶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详见《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区劳动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公司劳动用工需求信息网,加大对外引进劳务工服务工作力度,帮助股份合作公司所辖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区政府在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国资办负责股份合作公司资金扶持申请事项的受理、筛选、推荐,并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定(详见《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部门负责建立优秀股份合作公司评选制度,对年度优秀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龙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具体规模由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村(居)委会、原村(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一级公司、居民小组一级公司,以及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设立的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发展、参与旧屋村和旧工业园区改造、开展交流合作及培训考察等方面的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由区国资部门负责受理、筛选和推荐项目,上报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贷款贴保、专项资助与奖励、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等,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选择: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发展、生产经营及参与旧屋村、旧物业、旧工业区改造等需要融资的项目,采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按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0%,拨款至金融中介机构的保证金账户,按照规定办理杠杆放贷或杠杆担保手续。

(二)对符合国土、规划要求的股份合作公司旧屋村改造项目,给予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50%的专项资助,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由股份合作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改造开发的20万平方米以上(包括20万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区产业规划要求的,给予如下资助:

1、对于融资难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贷款贴息、贴保资助,以其贷款利息支付单为凭据,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助,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按基础设施改造费用总额的30%给予基础设施改造补贴,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按改造期租金减少总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但一次性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的股份合作公司,由专家组评审,经区政府认定属于成功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区规定的相关奖励之外,额外给予以下资金奖励: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奖励1000万元,属省级知名品牌的奖励500万元,属市级知名品牌的奖励300万元。

(五)对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旅游等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由专家组评审,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其策划咨询经费给予总费用50%的专项资助,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互动交流工作。

(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建立厂房供求信息,区、街属企业改制信息,以及商业休闲、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需求信息等平台,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信息服务。

(八)每2年评选若干优秀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具体程序。

(一)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

1、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国资部门提出申请;

2、区国资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拟定项目计划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

3、区国资部门将拟扶持项目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

4、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向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推荐;

5、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杠杆放贷或担保。

(二)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保和专项资助:

1、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国资部门提出申请;

2、区国资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拟定项目计划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

3、区国资部门将拟扶持项目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

4、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区国资部门下达扶持立项通知;

5、股份合作公司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二)股份合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证书;

(五)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以及相关银行按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按项目进度要求向区国资部门报送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项目完成等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如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收回专项资金,该公司不得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物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99号),结合《关于印发龙岗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80号),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股份合作公司。

审核单位: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二)申报三级资质(暂定)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报三级(暂定)资质应提供的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龙岗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管理制度目录;

7、验资证明;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9、所报人员的社保单或工资交税单;

10、企业与辖区居委会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四)申报三级(暂定)资质的方式:

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按上述序列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五)申报三级(暂定)资质的程序: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后,由审核单位在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签署意见,由申报单位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

第三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区建设(住宅)局进行备案登记。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备案登记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二)具备的条件

物业管理公司与服务对象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三)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管理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3、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简历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部门所在地、联系电话,在本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上述材料应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区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四)备案登记的方式

提供书面材料。

(五)程序

物业公司有关人员持登记备案材料到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对社区内出租屋、旧屋村进行综合整治、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户核算。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岗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人才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服务,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的人才,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龙岗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其他方面的条件亦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凡龙岗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公司,享有独立的人事立户资格,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龙岗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公司下属企业,凭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公司同意其办理人事立户的证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可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享受干部调动、职称评审等人事人才服务。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可直接到龙岗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立户手续,并报每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六条  对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取消下列限制:

(一)取消人事计划单列限制。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

(二)取消下达人才引进指标。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通过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三)取消调干考试。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考核。

(四)取消人才引进区域限制。

(五)取消引进人才先男后女的限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任何一方可先行办理引进手续。

(六)取消人才入户前统一培训。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培训。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接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称的限制,由区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准予入户、调入,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调入的专业人才技术职称的认定、晋升,经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核准。

第九条  实行柔性引才制度。对进入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和办理行政接转关系的本科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经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享有区内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实行人才准入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急需专业、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的重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凭区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商调材料准予其先落户,再办理行政关系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人事干部的培训。每年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根据需要拟订股份合作公司人事干部培训计划,报区人事局批准后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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