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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珠三角法律冲突浅读 - 三地公司制度

2008年12月1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本站整理

香港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香港法律渊源于英国法律,公司法也有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三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司条例》。香港第一部《公司条例》制定于1865年,实际上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案》的复本。此后,香港《公司条例》经过上百次修改,现行的《公司条例》是1997年版本,共14部,367条,15个附表。香港最常见的商业组织的法律形式是公司和合伙。公司由《公司条例》调整,合伙则由《合伙条例》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调整。与珠三角其他地区适用的公司法有所不同,香港公司发在实践中还受到衡平法和判例法的制约,例如,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就由衡平法中的信托制度予以调整,“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是由判例法予以充实和完善的。因此,香港公司法有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三个股有部分组成,就成为他与澳门和珠三角地区所适用的公司法迥然不同的根源。

澳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澳门由于长期受葡萄牙统治,其公司法律制度依赖于葡萄牙《商法典》的延伸。该法典颁布与1888年,自1894年在澳门适用。1989年澳门政府聘请葡萄牙专家起草了新的《澳门公司法典》,1990年完成初稿,随后几年对公司(草案)的条文进了部分调整和修改,随着1999年澳门的回归,这部包含公司发内容的澳门《商法典》已完成立法准备工作,成为澳门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珠三角地区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内地对公司制度的了解始于魏源在《海国图志》中对外国公司制度的介绍。1872年李鸿章等在上海创立轮船招商局,这是内地设立的第一家股份制公司。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公布实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公布施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这是新中国最早的公司立法。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又对该《公司法》作了重大修改。《公司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公司法律依据,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商业组织进行调整,包括《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由于三地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不同,导致了公司法律制度也各不相同,从而发生了三地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整理:深圳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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