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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外国律所、三家香港律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司法部2004年25号令)

2008年12月1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25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以下三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名单如下:

1.美国霍兰德·奈特事务所驻北京市代表处

HOLLAND & KNIGH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首席代表为赵晓华(Xiaohua Zhao)。

2.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

WONG PARTNERSHI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SINGAPORE;首席代表为沈木英(SIM BOCK ENG)。

3.韩国东保律师事务所驻沈阳市代表处

首席代表为林德吉。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

LI,WONG & LAM,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林少新(LAM SIU SUN,DENNIS)。

5.香港何君柱、方燕翔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代表处

K C 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何君柱(HO KWAN CHU)。

6.香港苏姜叶冼律师事务所驻重庆市代表处

SO KEUNG YIP & SIN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叶钜云(YIP KUI WAN,HENRY)。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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