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在云南、湖北等地接连发生的三起官员驾车肇事案,让三名官员沦为“马路杀手”。让公众不解的是,这一类肇事的官员只是简单地被追究了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被追究刑责的少之又少。这种现象,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猜测。
了解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应该知道,对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性犯罪,现行刑事政策对其处罚是相对比较轻微的。一般来说,只要肇事者(犯罪嫌疑人)没有现场逃逸等恶劣情节,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基本上就可以作免于起诉、判处缓刑、免于处罚等处理。在一般公众的眼里看来,就是所谓的“只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好像有失公平。
实际上,非也。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根据该规定,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做不起诉、缓刑等处理的。而交通肇事既是其中一种。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
……
五、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1、被告人为残疾人、老年人或无再犯能力的严重疾病患者;
2、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或其他工作、生活中的矛质激化引发的犯罪;
4、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
5、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7、影响被告人罪责大小的事实、证据存疑的;
8、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
六、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的被告人,应注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
根据上述二规定,即使普通公民因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一样可以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原谅后,争取不起诉、免于处罚、缓刑、管制等处理。
因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官员交通肇事后仅承担了民事责任和介绍行政处分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官员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有权利争取这种处理方式,中间不一定有什么“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