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非常明确,即陪审团、法官只有在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即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例句:
If the Grand Jury indicts the individual, the individual has the right to a speedy trial by jury where the state would have to prove their cas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翻译:
如果大陪审团指控某人犯罪,则被告人有权获得陪审团快速审判的权利,且有关州(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该案排除了合理怀疑。
解释:
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proponderance of evidence)不同,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证据标准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即陪审团只有在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换言之,如果陪审员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仍存有合乎情理的怀疑,则陪审团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还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会认定被告人无罪。在我国,“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被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