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二)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自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自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五)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自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即将材料退回给自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