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依据: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2月13日)
二、申报材料:
自评报告和有关表格 受理部门: 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核准程序:
1、每年11月,办学机构向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
2、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后,办学机构填写有关表格,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3、每年1月-2月,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
4、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区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获奖办学机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5、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侯选办学机构进行专访、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