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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办学机构区一级等级评估指南

2009年03月0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互联网

核准依据: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2月13日)

申报材料:

自评报告和申报书

受理部门:

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核准程序:

1、每年3月和9月底以前,办学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

2、区督导室自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月以内,在专访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回复,并初步拟定评估时间,提前15天将具体评估时间书面告知申请评估的办学机构。

3、区督导室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4、评估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区督导室主任。督导室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

5、区督导室在2个月以内对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发文、颁牌。

6、办学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正式评估结果通知后15天内,区市督导室提请复核。

7、被评办学机构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20天内提交区督导室,并在3个月以内提交整改情况汇报。

8、区督导室对办学机构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

9、每3--5年对已评办学机构进行复评。对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予以保持其市一级办学机构等级称号,对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予以撤消等级称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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