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成为企业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三、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四、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发专利检索制度,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五、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或拥有一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企业的主打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发展中作用显著。
六、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逐年加大。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以及企业的整体发展势头良好,其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在同行业或所处地区具有领先水平。
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成立“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领导小组下设考核认定组,负责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的考核认定组织工作。
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每年认定一批。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法进行。
4、“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考核认定组,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考察,拟定申报企业名单。
5、考核认定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前一天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有关专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