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附件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专家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委员会和评估方法暂行规定》、《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由区旧改办负责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专业范围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家评估,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完成改造项目预案、预案公示和公众意见收集等前期工作后,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改造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估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科学评估、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小组组成
第五条 区旧改办在确认项目经90%以上业主同意后,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及有关政府部门成员赴现场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评估小组由7—9名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估实行票决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该项目才能提交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议。
第七条 区旧改办负责组建评估小组,在评估前5天按如下规定抽取评估专家:
(一)同一个工程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1次;
(二)专家选取按照相关的专业要求进入计算机系统抽取;
(三)抽取工作完成后,区旧改办代表、监督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
第三章 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改造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总体纲要;
(三)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具有较强的综合效益;
(四)具有规模效益,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提升我区整体形象;
(五)与土地资源整合相协调,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六)符合环保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
(七)符合改造范围内业主的意愿;
(八)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改造条件。
第九条 评估小组对改造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评估:
(一)改造必要性;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包括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拆迁安置方案、公共设施、改造模式、建设目标;
(三)改造意义和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四)工业区改造为主的项目产业主题。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改造项目预案公示收集公众反馈意见经90%以上业主同意后,区旧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中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会议的工作程序为:
(一)在会议召开5天前,由区旧改办负责将会议邀请函和项目资料送达专家评估小组全体成员。
(二)由区旧改办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主持宣布评估内容,介绍参会人员,推选评估小组组长;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及勘察现场意见,小组成员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后,由评估小组组长做出项目评估结论。评估小组每位成员的评估意见均需记录在案并存档;表决结果和项目评估结论,小组成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区旧改办根据会议记录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撰写专家评审报告书。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企业等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家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区政府支付。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收受申报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取消其评估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政府授权区旧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