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附件
附件2: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原村民统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扶持原村民住宅上楼统建工作,规范、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村民统建是指我区整体拆除重建的原村民旧村自用改造项目,包括原地拆除重建和异地重建两种类型。
第三条 原村民原地拆除重建项目因城市规划的需要,项目中可适当安排部分配套商业设施,免收地价,但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小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 原村民异地集中统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的,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与参与统建居民小组签订收回其现有旧村住宅用地协议,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户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下免收地价。
第五条 原村民统建项目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向区城推办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及统建项目用地情况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用地规划设计方案;
(五)拆除范围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七)居委会、居民小组代表大会、业主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旧改办初步审查统建项目资料后报区城中村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区旧改办编制统建项目专项规划。规划、国土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用地选址、规划许可、收地、土地出让手续。
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原村民统建项目。区旧改办为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村民统建项目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项目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区政府批准同意原村民统建的批准文件;
(三)小区规划建筑设计合同书。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程序:
(一)居委会向街道办申请;
(二)街道办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城推办;
(三)区旧改办审查项目情况和核实资金计划,报区分管领导;
(四)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五)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扶持标准:新建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扶持资金按每万平方米用地面积20万元的标准给付,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建公共设施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支付扶持资金的时间:新建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扶持资金在规划设计完成收到相关图纸后15个工作日支付50%,余额在项目建筑投入达到总建设费用50%时给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政府授权区旧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