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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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审批(核)制度

2009年01月20日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互联网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审批对象:拟设律师事务所

审批内容:能否设立律师事务所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资产包括:不动产、办公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现金;

(3)有三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律师,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区司法局对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初审;

(3)逐级报送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审批时限:7天(原审限15天)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司律[1997]11号)。

监管措施:

(1)向社会公开该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

(2)对于申报的证明材料认真核审;

(3)对于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开业准备的检查和验收。

备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审核制度,审核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司法厅。

 

2、设立区公证处、公证办事处初审

审批对象:拟设区公证处、公证办事处

审批内容:是否同意设立区公证处、公证办事处

审批条件:公证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三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证员;

(2)有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必要的开办经费;

(4)当地政府同意。

公证办事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一名以上公证员和必要的辅助人员;

(2)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备;

(3)经申请批准。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公证机构呈报审批表》;

(2)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3)设立区公证处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由深圳市司法局批准,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

审批时限:15天(原审限一个月)

审批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粤司公〔1995〕21号)

监管措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提出审核意见。

备注:该2项为县(区)级初审,由广东省司法厅行使最终审批权。

 

3、乡镇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

审批对象:拟设乡镇法律服务所

审批内容:是否同意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

审批条件:

(1)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2)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审批程序: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并经区司法局批准。

审批时限:15天(原审限一个月)

审批依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7]司发调字第118号)

监管措施:

(1)组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帮助乡镇服务所开展业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2)有计划地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

(3)检查、监督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合理制度。

备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由区司法局行使终审权,市司法局备案。

 

4、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初核

核准对象:领取律师执业证申请人

核准内容:是否符合颁发执业证条件

核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核准程序:

(1)由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请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15天)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第九条。

监管措施:

(1)向社会公开核准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

(2)对于申报的材料认真核查。

 

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核

核准对象:律师执业证

核准内容: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核准条件:

(1)《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2)年度工作总结;

(3)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5)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核准程序:由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广东省司法厅。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一个月)

核准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第十三条

监管措施:

(1)向社会公开核准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

(2)对于申报的材料认真核查。

 

6、律师事务所年检初核

核准对象:律师事务所

核准内容:律师事务所年检

审批条件: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4)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5)律师事务所没有分支机构的,与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核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2)区司法局收到年检材料后进行审查,并鉴署意见:

(3)将年检材料和意见逐级报广东省司法厅。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一个月)

核准依据: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司律[1997]11号文件)。

监管措施:

(1)向社会公开核准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

(2)对于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允许申请人申请复核和复审。

 

7、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核

核准对象:全区公证员

核准内容:是否符合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

核准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

(2)遵守职业道德;

(3)遵守组织纪律;

(4)保质、保量完成业务工作;

(5)没有办过错证、假证;

(6)交纳注册管理费。

核准程序:

(1)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

(2)由所在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

(3)由区司法局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

(4)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核注册;

(5)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备案。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一个月)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司法部令第39号)

监管措施: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备注:该事项为逐级审核,由广东省司法厅行使最终核准权。

 

8、法律工作者执照年审注册初核

核准对象:区镇法律服务所在职法律工作者

核准内容:是否准予法律服务年度注册

核准条件:

(1)持有《法律服务执照》;

(2)没有暂缓注册的情况;

(3)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况;

(4)缴纳年审注册管理费。

核准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乡镇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

(2)法律服务所加具意见;

(3)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4)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一个月)

核准依据:

(1)《广东省乡镇法律工作者年审注册办法》(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2)《关于〈法律服务执照〉和〈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年审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司〔1994〕94号文件)。

监管措施:要求法律服务所认真核实注册表中各镇写事项,然后逐级核准。

备注:该事项为逐级审核,由广东省司法厅行使最终核准权。

 

9、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初核

核准对象:区镇法律服务所

核准内容:是否准予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

核准条件:在政治素质、组织机构、业务开展、法制建设和装备建设等方面达到广东省一级法律服务所标准。

核准程序:

(1)由法律服务所填写《广东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年审注册登记表》;

(2)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3)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核准时限:7天(原审限一个月)

核准依据:

(1)《广东省一级法律服务所标准》(1998年11月广东省司法厅颁布);

(2)《关于〈法律服务执照〉和〈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年审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司〔1994〕94号文件)。

监管措施:要求法律服务所认真核实注册表中各填写事项,然后逐级核准。

备注:该事项为逐级审核,由广东省司法厅行使最终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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