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龙岗区“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 被列入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并获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相关资助。
第二条 对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行自愿申请、考察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对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采取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本配套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费用;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费用。
第五条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或创业板上市的;
(四) 已由深圳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第六条 资助金额: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的资助10万元;
(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30万元;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30万元;
(四) 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资助5万元;
(五)以上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可以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中下载《龙岗区“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附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需提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的协议,以及支出相关服务费用的凭证(均需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已在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需提供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以及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列入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文件及获得资助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考察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组成。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报告并签名。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经考察小组同意立项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补贴计划。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龙岗区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二份),明确资助金额及双方权利与义务。资助资金将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检查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项目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