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科技贷款风险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申报项目属单位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四)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已为我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以及以优惠利率为我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二条 对科技贷款风险补贴实行自愿申请、考察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对科技贷款风险补贴采取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使用范围:
(一)对担保机构的补贴用于风险准备金;
(二)对银行或金融机构补贴可作为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补贴数额:
(一)对担保机构的补贴标准:担保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贷款担保补贴最高额为10万元;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 对银行或金融机构补贴标准: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为我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对银行给予企业同期利率的优惠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每年3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风险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中下载《龙岗区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三)担保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
第八条 申请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组成。
现场考察评审人员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审批后,下达科技风险补贴计划。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科技研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十四条 《龙岗区科技风险补贴项目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补贴金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检查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六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项目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