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合作单位须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含香港科技园公司),且具备开展所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三)申请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合作项目产业化条件;
(四)与合作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形式、内容、时限、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二条 对产学研合作的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实行首期款和余款分期划拨。首期款按《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合同书》金额的20%,在签订《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合同书》后即行划拨;余款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划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企业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企业或合作企业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资助额度按专家核定的项目资金预算的50%进行安排,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政府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科技发展资金的无偿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七份):
(一)《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及其电子版;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四)申请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通过审查的行政事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合作项目首期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六)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专利、版权、商标、成果登记、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八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立项的方式。
第九条 项目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 、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合作协议对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三)合作协议弄虚作假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五)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六)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七)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八)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企业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合同书合同》(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龙岗区产学研合作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 资助金额;
(二)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四)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包括项目合作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取得的无偿资助应采取专户封闭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的自有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合作协议》重大调整和终止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3月30日前主动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 、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每个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到期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产学研合作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龙岗区产学研合作验收申请书》(含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
(二)所获成果、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项目承担企业向合作企业支付款项的凭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笫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再受理项目承担企业新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己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承担企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担企业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项目,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合作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己拨的发展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 不按期提交阶段性报告、申请验收的;
(三) 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四) 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企业、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