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认定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龙岗辖区内;
(二)申请单位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年均投入超过2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六)有吸收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条 申请设计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设计检测中心)认定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设计检测中心的行业必须是我区的优势产业,或已设立较大规模产业集聚基地的行业;
(二)申请单位的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龙岗辖区内;
(三) 设计检测中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四)申请单位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设计检测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研发经费的投入;
(五)申请单位要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开展产品设计检测等服务的场地、仪器和设备。
第三条对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的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实行首期款和余款分期划拨。首期款按《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合同书》金额的50%,在签订《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合同书》后即行划拨;余款在验收合格后划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企业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企业或合作企业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基建费用不能列入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资助额度:经考察评审认定为区级工程中心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经考察评审认定为区级设计检测中心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科技发展资金的无偿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区级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资助的,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七份):
(一)《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或《龙岗区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组建区级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仅工程中心提供);
(六)申请单位近三年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仅工程中心提供)。
第九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立项的方式。
第十条 项目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考察评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 、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 资助金额;
(二) 中心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 中心完成后达到的建设与技术目标;
(四)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新建项目的资助经费中8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与设计检测中心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工作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承担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工程中心与设计检测中心应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向区科技局汇报。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与设计检测中心在建设期满后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验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已通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认定的采取书面验收。
验收小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 、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每个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一)《龙岗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检测中心验收申请书》(含中心建设总结报告、中心经费决算表、中心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
(二)所获成果、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
(四)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合格的颁发认定证书,划拨资助经费余款。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对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并对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成绩突出的在申请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认定市级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设资助期内(一般为2年),不再受理申请单位新的无偿资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 若工程中心、设计检测中心搬离龙岗区,将收回所资助的经费。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承担单位和中心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己拨的发展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责任人新的资助申请。
(一)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 不按期提交阶段性报告、申请验收的;
(三) 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四) 在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