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以下事项调整出综合执法范围,由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其他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下列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一)非法设立废品回收、分拣、储存等场所的;
(二)非法设立机动车洗车场的;
(三)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综合执法机构在履行前款第(三)项所列职责时发现非法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分别情况书面告知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第五条 对于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应当依法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领域,应当综合运用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复杂,需要延期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综合执法机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日期。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不得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少综合执法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选派具有较强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的人员充实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提高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协助执法人员不得以综合执法机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考评,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综合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支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