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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非法经营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7月2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是构成此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新刑法条文释义》)。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随着司法解释不断扩宽本罪的适用范围,本罪侵犯的客体已经宽泛到国家以期加以控制的许多商品和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利润的目的,不构成此罪。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许多“貌似”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未经批准从事香烟、食盐、数字光盘等的生产、销售、运输,从事网吧经营、提供电话线路服务等等。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由于此类案件犯罪隐蔽性很强,所以此类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多见。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如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推荐、代理证券业务等,都可以构成此罪。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市场经济中,市场行为瞬息万变,仅仅依靠《刑法》进行列举是不可能将所有此类犯罪行为包括进去的,所以该条规定实际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等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也可依照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传销、变相传销、非法印制出版物等均可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罪轻律师辩护浅析】

本罪主要从客观要件为切入点进行辩护,而主要又是集中在犯罪的数额、情节的轻重方面进行辩护。依照有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才构成此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可能属于模糊不清的地带,即该行为可能对社会带来一定损害,或者仅仅是对某些团队或者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带来一定损害,但是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尚未对该行为进行定性。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请求无罪释放。如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行为可能对药品监管产生危害,个人未经工商注册即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但以上行为目前均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又如传销行为,直至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发布《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初犯、偶犯、从犯、自首、立功(协助抓获同案犯)、减轻损失等行为也可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对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的追诉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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