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贯彻《刑法》精神,为有利于快速、准确打击经济型、数额型犯罪,为了减少司法人员处理数额型犯罪的主管随意性,特别公布了各种数额型犯罪的追诉标准,这样的“追诉标准”的规定目前共有4件,分别如下: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时间: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以上四个标准中,如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以最后颁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