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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非法拘禁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7月27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为非法拘、押、禁闭让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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