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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贪污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8月0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是《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一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二是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方式:第一侵吞或侵占;第二窃取;第三骗取;第四其他手段。

3.行为人所实施的贪污行为,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

【对贪污罪的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额数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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