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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受贿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8月0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客观上实施了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需注意的是,收受他人财物的,需为他人牟取了不当利益才构成本罪,而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均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的财物必须到达法定数额时,该行为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贿罪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备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律师辩护浅析】

涉嫌此类犯罪的案件中,通常是一对一的证据,甚至是“孤证”,因此律师应该向“证据不足”的方向努力。“证据不足”努力的方向一是不构成本罪,即无罪,另一是减少涉案金额,即罪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不要负隅顽抗,而应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争取给法官一个有较好悔罪表现的印象,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另,如果当事人在与至亲、挚友的交往中,收取了一定的财物,但没有给其牟取不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也是努力的方向之一。而何谓“不当”利益,通常也可以成为辩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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