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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诈骗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8月0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权,即“公私财物”。需要注意的是,“公私财物”当然包括物权,但是否包括债券、不动产物权呢?

案例1:

甲曾从乙处借款10万元,并且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乙,后甲利用欺骗手法将该欠条骗回撕毁,并且拒不还款,导致乙无法到法院起诉追索其债权10万元,甲是否构成诈骗罪呢?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出发,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欠条并非是乙的债权本身,仅仅是该债权的凭证,如果甲改变想法,即使不需要乙的欠条,甲依然可以偿还该10万元,因此,撕毁欠条并不必然消灭债权。

案例2:

甲通过欺骗手法,使乙将其名下的房产一处赠送给甲,后乙醒悟,要求甲返还房产,甲不愿返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出发,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属于犯罪未遂,理由: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手法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甲在上述案例中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表面特征,但是由于房地产不可移动,而乙总有醒悟的一天,迟早会要求甲返还房产,因此甲的诈骗自始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所以甲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是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即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还是以上案例,补充一点情节:甲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后,将该房产出售,获利100万元,甲构成诈骗罪,并且是犯罪即遂。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该故意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之一即构成本罪:

1、虚构事实,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信以为真

2、隐瞒真相,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本已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不明白真相。

【律师辩护浅析】

1、在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中,行为人通常也采用了欺骗等手法,但是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权,所以《刑法》另有规定,不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也采用了欺骗手法,但是《刑法》也专门有针对性的设立了相应的罪名,因此也不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偿债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偿还债务,且为了拖延还款、拒绝还款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构成诈骗罪。

【特别案例分析】

甲与乙是朋友,某日,甲将乙约至外地,并且故意让乙无法通过手机等快捷方式与家人联系,后甲打电话给乙的父亲丙,称乙已经被其绑架,要求丙支付10万元,丙信以为真,向甲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由于甲并未限制乙的人身自由,未侵犯乙的人身自由权,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数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规定:

1、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3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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