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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究重婚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10年08月11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由于受各种不良思潮影响,加之人口流动性大,经济发达,在深圳市龙岗区存在许多重婚(“包二奶”)现象,但是在现实中能够予以打击的却极少,原因是被害人(合法配偶)能够取得的对方重婚的证据及其困难,而公安机关也缺乏打击此类犯罪的积极性。那么在司法程序上,应如何追究行为人责任呢?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参考: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原文摘引:

第三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3、被害人起诉所得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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