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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抢劫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8月19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是《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而非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合客体,即同时侵犯公私财物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为了占有他人财产,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是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求财”而非伤人,伤人仅是其“求财”的手段而已。如果行为人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则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会被数罪并罚。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如采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劫取财物,或者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向被害人亮出凶器等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用麻醉药、灌酒等迷昏他人后劫取财物。

本罪中的“胁迫”应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相区分,本罪的胁迫是指如果被害人不就范,行为人将会立即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是事后才实施暴力。

【律师辩护浅析】

1、抢劫罪属于“两抢一盗”中的“抢”,属于严打对象,处罚相对较重。但是如果行为人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年少无知,抢劫极少量财物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双方本身又债务等民事纠纷的,甚至原是熟人、朋友的,打斗后抢走争议中物品的,一般不定为抢劫罪,即使根据实际情况定位抢劫罪,也应与社会上的抢劫行为相区分,酌情从轻处罚。

3、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但是并无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判罚较轻的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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