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所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上内容才可以呢?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为了避免纠纷,合同当然是越详细越好,但是太详细的合同需要很多时间去制作,会影响交易的效率,因此,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上条款。但是,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这些最基本的内容是交易时所必须的要件,因此跟这些要件有关的内容是必须具备的,否则合同很容易发生纠纷,可能导致双方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