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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0年08月23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在普通公民的意识中,合同自签字时起就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意识对大多数合同来说,都是正确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签字就是双方同意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签字时起,大多数合同就生效了。

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签字时起就生效。

此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能等同,现总结如下;

1、绝大多数合同,签字时起生效。

2、下列合同成立时尚未生效,需具备生效条件后生效。

2.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如《离婚协议》应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否则不能生效。

2.2 合同附有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立时起生效。如甲、乙约定甲将其现有房屋一套出售给乙,但又约定待甲找到新的房子后合同才生效,否则不能生效。

2.3 合同附有生效期限的,待期限到达时生效。如2010年8月20日,甲、乙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出售给乙,但合同生效时间约定为2010年10月20日,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期间,合同尚未生效。

3、下列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

3.1 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3.2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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