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存在状态,极容易发生纠纷,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方的发出同意或追认、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此处的第三方,并非《合同法》第二条具有批准、登记权限的有关机关,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第三人。
【法律渊源】
与此有关的法律渊源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为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律师辨析】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有权追认的人一经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即成为有效合同,且自始有效。如甲是乙的的儿子,9岁,2010年7月10日与丙签订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购买高档玩具车一辆,甲向丙支付价款5000元,该合同标的额超过甲的智力水平,因此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待乙同意后才能生效。后乙于2010年8月5日同意甲购买该玩具车。因此,该合同生效,且生效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
2、追认人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如有变更,为新的合同。还以上一案例为例,假设乙同意甲购买该玩具车,但要求丙将价格降低为4800元,丙表示同意。此合同实际上已经变更为一个新合同。
3、享有催告权的人为“善意”相对人,即如果相对人故意利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代理人、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的,没有催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