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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合同?

2010年08月24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随意改变、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鼓励公民发展经济,对合同限制极少,即使是条款不完备、存在争议的合同,《合同法》也极力保障其有效性。但是,如果某些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合同法》则不承认其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是《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七中类型的合同和合同条款才可认定为无效合同。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应遵守对照以上规定,避免缔结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不能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当事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果行为违法的,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各方所签订的合同,则成为被追究责任的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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