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当事人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
【法律渊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律师辨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交易主体、标的、价格等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情势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发生以上情形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限制】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