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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强奸案无罪、罪轻辩护

2010年09月25日深圳龙岗律师网原创

【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主体】

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客体】

侵犯了妇女及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性选择权。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被害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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