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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1月25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在龙岗区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投资主体兴办和管理的,通过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提供通讯、网络与公共技术平台等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培训、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别是电子信息、软件、创意设计、生物技术、新材料、精细化工等领域的专业型孵化器。

第四条 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无偿资助,分期拨付。

第五条 申报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四)有通讯、网络、公共技术平台与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五)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企业成长过程中所必须的公共服务;

(六)能综合降低入孵企业运行成本,并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七)有15家以上(含15家)的在孵创业型科技企业,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毕业企业全部或总部须在龙岗区;

(八)自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毕业,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九)孵化器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孵化器需配备1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进入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

(二) 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内;

(三)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四)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

(五) 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六) 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 达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二)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三) 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 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资助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可以在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一)《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相关资料:孵化器基本情况和特点、公共技术和服务

平台情况、各入孵企业简介和联系方式、孵化器内科技及经济统计数据等。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和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按照第八条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开展问卷调查,组织考察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问卷调查结果作为考察评审意见的参考。

(三)通过考察评审的孵化器,经区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由主管副区长批准。

(四)对获得批准的孵化器,由区科技局颁发《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签订《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合同书》,按照资助总额的50%划拨资助资金;签订合同后满一年并通过年审,按照资助总额的30%划拨资助资金;通过验收后,按照资助总额的20%划拨资助。

第十条 对认定的孵化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视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孵化器在每年3月30日前主动向区科技局送交《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上年度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及其去向、淘汰企业名录等。

对资料齐全的,区科技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年审考评;一般情况下,考核小组应在考评的当日作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年审考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未通过考核的限期三个月内整改,仍不能通过考核的取消孵化器认定资格,收回《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孵企业可以优先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留学生企业,可以享受龙岗区对留学生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和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均可通过协议方式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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